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阳泉市某组织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阳泉市某组织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责令阳泉市某组织依法受理赵*的行政复议申请;3.本案诉讼费由阳泉市某组织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系某村村民,其所在村属于旧村改造范围,为维护自身权益其于2024年10月17日、11月7日两次向盂县某组织申请撤销某某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的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归还申请人的所有权。盂县某组织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关于<申请县政府责令撤销某村收回宅基地决定申请书>的答复》,告知赵*,从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可知某村集体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关于赵*楼房的工程结算协议》经法院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其申请书中所述事实与判决认定事实不符。
赵*认为盂县某组织未依法...(本文书还有3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