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肖*、何*因诉被申请人廊坊市某某分局(以下简称廊坊某某分局)、廊坊市安次区某(以下简称安次区某)不履行行政处理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0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肖*、何*申请再审主要称,1.一、二审法院对本案基础事实认定不清。第一,案涉土地不是净地,其被出让、占用施工已经违法。案涉土地被列入征地范围,在未经合法征地程序的情况下,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清除,土地被强占施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不得进行转让,案涉土地应该依然属于集体土地,即使权属有争议,也因其不是“净地”,不存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进行出让的前提。被申请人与施工企业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案涉土地被非法出让...(本文书还有2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