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盆某、赤峰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一审被告赤峰永城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盆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鉴定意见依据无效的补充协议造价依据不足且出现漏项,甲供材的其他规费及养老失业保险没有造价记取。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赤峰地区二o一五年第二季度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养老失业保险未缴纳应直接拨付施工单位,其他规费结算按费用按定额费率足额计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规费的约定不是结算条款或计价标准,本案应该严格按照09定额和13计价规范及上述通知规定执行。2.惩罚条款的认定不当。二审对罚款定性错误,某甲公司依法不享有处罚...(本文书还有2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