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4年7月1日该决定认定:深圳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在2020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简称指定期间)在“传感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三、其他事实。
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号决定,于2023年11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在商标评审阶段,深圳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使用证据:
1.传感器产品照片;2.2023年1月1日进出口货物运输条件鉴别报告书两份,物品名称处显示“胎压传感器1sensor”;3.2023年道通产品订货单和发票四组。其中,四组订货单抬头处均显示有“***.道通”,型号及名称处显示有“sensor”;四组发...(本文书还有3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