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诉被上诉人山西省某某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刘*因认为山西省某委员会未依法处理其提交的投诉信,于2025年3月19日向山西省某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依法确认山西省某委员会未依法履行处理投诉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山西省某委员会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被告山西省某某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晋政行复决字〔2025〕16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山西省某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对该复议决定不服,提起本案之诉。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本文书还有30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