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吴*市利通区某乙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赔偿起始时间错误,严重损害马**权益,法定赔偿应从退休年龄起算。马**出生于1952年3月**日,2012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因未缴纳社保,马**自2012年4月起即无法领取养老金,损失应从此时开始计算。原判决仅支持了71岁(2023年)至78岁的损失,遗漏了2012年4月至2023年3月(共11年)的养老金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二、赔偿标准未体现缴费年限因素,计算方式不合法,工龄未纳入赔偿基数。马**自1990年4月起连续工作33年(至2023年),但原判决直接采用2012年利通区企业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1281.49元/月作为标准,未考虑马**实际工作年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养老金与缴费年限直接挂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本文书还有24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