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沧州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对“污染”免责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存在错误,案涉除污费用属于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免责范围。1.案涉保险条款明确释义“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方财产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某乙公司主张的除污费用系案涉交通事故导致车载船用燃料油泄漏产生,完全符合上述“污染”的定义范畴。2.根据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约定,“污染”属于免责范围。该条款对“污染”的概念、成*、后果均作出了清晰界定,不存在歧义。...(本文书还有1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