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孔**因其诉武安市午汲镇人民政府、武安市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撤销拆迁补偿协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23)冀0481行初****号行政判决及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4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孔**申请再审主要称,一、案涉《协议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近期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37号)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土地征收应履行征地前置性程序,如征地公告、征收方案、土地调查确认、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等。本案申请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案涉地块不存在拟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登记材料等任何与征地有关的材料。直至今日,下泉村土地征收工作已接近尾声,而申请人仍未获取到案涉征收项目任何有效的征收文件,因此可知,案涉地块未依照法定程序进...(本文书还有1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