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盛*、梁*及原审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下简称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8日作出(2025)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项,改判为驳回盛*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用由盛*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盛*、梁*之间的协议签订没有履行,由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判决解除实属错误。从本案的事实可知,因张*承包梁*工程,梁*将某公司抵偿给其的房屋转卖给盛*,并指示盛*将房款交付给张*,这一事实从一审中盛*的起诉状及梁*的答辩均予以认可,故盛*支付房款系指示交付,而通过一审可知,涉案房屋在某公司抵付给梁*后,该房屋梁*一直占有,显然在盛*交付房款后,梁*应当交付房屋,不存在合同未履行及不能履行的...(本文书还有3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