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内蒙古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额济纳旗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2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案涉工程没有地下建筑错误。1.二审采信某乙公司委托代理人口述质证并作为不采信工程图纸法定证明力的理由,不支持某甲公司鉴定申请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判决认定生效法律文书并未确认郭某的劳务费属于某乙公司应付工程款范围违反生效法律文书法定既判效力。3.案涉四个供热站均系高寒地区供热设施,暖沟及绝大部分供热管道均在地下。(二)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某乙公司作为发包方负有组织竣工验收和支付工程款的法定义务。另案生效的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21)内2923...(本文书还有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