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2012年12月,原、被告建立粮食交易关系,被告为原告在河南周*港收玉米,每次交易货款双方均结清。2013年3月19日,原告将所欠刘*卫的货款54580元误汇给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河南分行622848**********411账号,*******。原告发现误汇后,多次打电话并派河南的工作人员催要,被告拒绝返还。综上,原告为保护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辩称,其没有与原告发生粮食交易关系,也没有见到原告所说的54580元。
经审理...(本文书还有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