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莫艳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9月10日,被告以其经营贺*市汉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原、被告当日签订借条1份,借条载明:借到黄**9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2012年7月19日,被告又以其经营贺*市汉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原、被告当日签订借条1份,借条载明:借到黄**5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2014年7月22日,被告以其经营贺*市汉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原、被告当日签订借条1份,借条载明:借到黄**104000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以上三笔借款,被告从2014年7月22日起未支付利息。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本文书还有1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