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尹某甲驾驶宁es67**号轻型栏板货车,沿中宁县亲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裕民街交叉路口处,与由东向西横过亲水路的被害人高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高某乙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中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尹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支付被害人高某乙医疗费8756.19元,赔偿被害人高某乙近亲属经济损失50000元,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已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支付丧葬费60824元。被害人高某乙户籍、居住地均在重庆市。被害人高某乙父亲高某甲出生于1948年6月**日,被害人高某乙母亲谷**出生于1950年8月**日,二人户籍、居住地均在重庆,共育有3个子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辩护人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中宁县公...(本文书还有3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