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再审查明:2024年9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1903期商标公告,刊登了引证商标二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载明引证商标二在“1.技术研究;2.机械研究;3.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4.节能领域的咨询;5.科学研究;6.替他人开发产品;7.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
此外,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再审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已查明的事实,本案再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是否因引证商标二发生情势变更原因而应予改判。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申请商标权利障碍的,应当是已经...(本文书还有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