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与被告王**、某有限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王**、某有限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0824.2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18日,高某驾驶xxx/豫h67**号车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号km+700m处南幅时,与王**驾驶的xxx号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王**、王*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两车所载货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处理,认定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因xxx/豫豫h67**车车辆在原告处投保有车损险和车上人员险,故经过武陟县人民法院处理,我司赔偿xxx/豫h豫h67**财产损失和人伤损失共计125135.74元。现原...(本文书还有3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