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元阳县某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阳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某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云南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2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元阳某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一审、二审程序违法,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案涉《施工安装合同》由元阳某公司、某云南公司及发包方元阳县某甲(原元阳县档案局)三方签署,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元阳县档案局应对元阳某公司及某云南公司做好协调工作,对下拨的款项应监督被告专款专用,应对某云南公司工程款做好结算款项的处理,对元阳某公司不及时或推迟付款的,元阳县档案局应直接扣除消防及监控、入侵报警工程的相应款项并直接付款与某云南公司的权利及义务。发包方负有直接扣付工程款的义务(如元阳某公司未及时付款,发包方应直接向某云南公司支付款项),发包方元阳县某甲作为合同签约方和工程款支付主体,其付款责任、欠款事实应是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发包方是否履行监督专款专用义务、是否存在...(本文书还有4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