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高**因诉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长安区某某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长安区市场监管局)不予立案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4)冀0102行初****号行政判决和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高**申请再审主要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举报人做出情况说明后,与现场笔录中说明情况相互矛盾,被申请人未针对矛盾点做进一步调查就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存在未全面调查取证,事实认定不清。(一)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理由为“2023.5.17日执法人员在石家庄某甲药房有限公司检查,柜台内未发现“阿胶”商品,从该企业的销售系统里查阅,该企业于2023.5.11曰,销售“福牌”阿胶一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不予立案。被举报...(本文书还有1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