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云*)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2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丙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一审、二审法院均错误认定“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就大理某甲整体空间装置设计制作达成合意,双方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实际上某丙公司未与某乙公司就“大理某甲整体空间设计制作”项目签订合同的,也未实际验收项目,某丙公司也不为实际获益人,故某丙公司不具备向某乙公司支付款项的义务。(1)某丙公司未与某乙公司签署《大理蝴蝶泉装置设计制作框架合同(旅拍区域)》。2023年7月10日大理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甲公司开展了推进合作项目会议,会上大理某有限责任公司督促某甲公司开展案涉项目的投资建设、并提出了案涉项目的建设标准。即案涉项目的建设由大理某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投资及施工...(本文书还有4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