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漯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李**因与某丙公司郭*郭*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原审第三人某乙公司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24)豫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李**托诉讼代理人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燃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24)豫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依法驳回郭*诉请的厂房及...(本文书还有13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