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判断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服务的参考。
根据某公司一的上诉状,该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关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类似服务。对此,本院认为,以相关公众对服务的一般理解,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导游服务;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动物园服务”等服务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在线应用为他人安排客运服务;游轮服务;旅行预订”等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大对关联性,构成类似服务。某公司一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某公司一对一审法院关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本文书还有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