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甲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上海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需要审查的是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且某甲公司应当向某机场返还多收取款项及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机场支付150万美元时,案涉工程尚未结...(本文书还有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