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杨*、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工程款4万元,及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自2024年7月8日起,以4万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24年3月份,原告承建了二被告位于睢县康河村的民房建造工程,工程施工完成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4万元。被告杨**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催要该款,被告推诿不付。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杨*、张**未答辩也未举证。
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欠条1份,原告据此证明其主...(本文书还有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