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杜**、杜**、杜**与被告赵**、闫**、联合财险嘉峪关市支公司、人保财险酒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杜**、杜**及委托代理人胥*,被告赵**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闫**及被告联合财险嘉峪关市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盛**,人保财险酒泉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2012年5月27日,四原告从酒泉市乘坐被告闫**驾驶的甘b-27099号出租车回嘉峪关市,在国道312线向西行驶至酒嘉线127号电线杆处路段,与被告赵**驾驶的向东行驶的甘f-157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会车时相撞,造成四原告受伤。被告闫**、赵**驾驶的车辆均购买了保险。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144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赵**辩称,原告的损失应先由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其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闫**辩称,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联合财险嘉峪关市支公司...(本文书还有3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