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韦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长沙麓谷支行(以下简称某长沙麓谷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4)湘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韦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某长沙麓谷支行立即支付韦某本金30万元和违约赔偿损失(从2019年10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月息按1%计算);三、改判某长沙麓谷支行承担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四、判令某长沙麓谷支行支付韦某本案代理费2万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审判程序违法。1、开庭前,一审不提供某长沙麓谷支行的任何证据,因此韦某也没有理由对独任审理提出异议。而某长沙麓谷支行的长达58页的专业性很强的银行内部资料和一个光盘,开庭才提供给韦某,致使韦某当庭无法阅读,这么多银行资料且专业性极强,韦某当庭既不能马上读懂,也读不完。2、某长沙麓谷支行提供的补充证据资料,其中第36页的第27至29行被抹掉了,第41、42页作为协议,尾部没有签字,也没有日期,第十条是另加的,明显是捏造的。这些藏头去尾的资料,没有原件,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一审允许某乙作为证据。3、某长沙麓谷支行提供的所有证据资料,尤其是补充证据加光盘等银行内部资料,如此之多,那些藏头去尾的银行内部资料又如此之复杂。一审理应转为合议庭审理,却仍然用独任审理。二、一审错误认定事实。1、一审不摘录《中国光大银行网上预存缴业务合作协议》中规范某长沙麓谷支行行为的主要条款,规避某长沙麓谷支行的责任。《中国光大银行网上预存缴业务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原则,其中第(二)项“甲方不介入乙方与乙方客户之间的协议,仅负责依照甲方、乙方及乙方客户间的协议约定进行资金冻结及划付。”作为主要条款,一审在事实认定中,不摘录,不采用,从而规避胡某作为的责任。2、一审摘录与韦某毫无关系的《中国光大银行网上...(本文书还有7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