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五龙汽车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5)云01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反商业贿赂协议》与《委托代付货款协议》系独立合同,无附件与主合同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案系因《委托代付货款协议》引发的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代付款协议》无协议管辖条款,应适用法定管辖规则,由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请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予以确定管辖权。上诉人依据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杭州长江汽车...(本文书还有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