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耿*,男,1960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屯。
再审申请人田**因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甲)、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用全部由耿*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违法证据,导致判决错误。(一)车损鉴定是维修价格评估的基础,某乙(黑)(评)字2024第0132号价格评估报告仅是对案涉拖拉机维修费用进行评估,无法证明该维修费用是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耿*在原审中未举示证据证实拖拉机因此次交通事故损坏的程度和部位,也未进行车损鉴定,故原审依据该评估报告支持...(本文书还有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