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某管委会(以下简称某管委会)、一审第三人宁夏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某甲公司提交的与第三人公司股东张某丙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丙提议某甲公司撤诉并承诺给予某甲公司2000万元补偿,该记录直接印证原判决认定的核心事实存在虚假,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某管委会与第三人签订《某基地拆迁某建材市场安置购买协议》时,涉案房屋尚未开工,且至今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具备合法交易前提,原审未查...(本文书还有1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