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郑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24)豫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郑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上诉人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郑州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24)豫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169599.33元,不服上诉金额为15084.62元。2、本案一审诉讼费及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上诉人多承担15084.62元的赔偿。案涉车辆损失中冷凝器并不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而是被上诉人委托的施救单位在施救过程中造成的损坏,与交通事故无关,上诉人不应当在车损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交了施救现场照片以及在评估过程中向评估机构提出异议的记录照片,足以判...(本文书还有3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