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固原某某****(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5)宁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上诉人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克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5)宁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魏**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内部分包系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同时认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魏**支付工程款994103.45元及利息,被上诉人xx公司欠付上诉人工程款2700915元系事实认定错误,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结果错误。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魏**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为挂靠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分包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建筑法》、《合同法》、《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分包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9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挂靠人实际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资金筹集、人员组织、施工管理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被挂靠方不存在劳动或隶属关系。具体到本案:1.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之间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施工承包协议》,但是被上诉人并不是上诉人公司的员工,其与被上诉人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该协议名为内部承包协议,实为挂靠协议。本案的事实是涉案工程项目的前期招投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信息资料获取、制作、提交)系由被上诉人魏**负责。2.在案的证据《工程项目内部施工承包协议》能够证实被上诉人魏**参与主...(本文书还有7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