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诉被告四川省宜宾市某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权**,被告四川省宜宾市某甲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确认原、被告2003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判决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三、判决被告补缴原告2003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的社会保险四、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垫付的社会保险费15755.83元五、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03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8163.4元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03年1月8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养老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损失9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3年12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普工及相关工作2003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05年12月1日...(本文书还有3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