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钟*因与被上诉人薛*及原审被告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薛*关于占有使用费、水电费及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薛*赔偿因违法断水断电及侵占设备造成的经济损失;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薛*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交接未完成”,忽视胡*已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场地的事实1.根据《厂房租赁合同转租协议》(以下简称《转租协议》),钟*已于2024年2月28日将案涉场地及设备(附交接清单)交付胡*,胡*接收后自行装修,开展经营近一个月,并自行收取营业费用(有证人证言)2.胡*的装修及经营行为足以证明其已实际控制案涉场地,一审判决仅以未约定具体交付时间否定交接完成,属事实认定错误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钟*自2024年2月28日...(本文书还有3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