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建设公*因与被上诉人某科技公*、某工程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5)宁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和询问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建设公*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5)宁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2...(本文书还有10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