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合伙企业、原审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金融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北京金融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合同管辖条款的认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1.主合同管辖条款对保证人不具有当然约束力。本案中,《信托贷款合同》虽约定“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某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单独约定了管辖条款,其16.2条明确:本合同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为此,某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的前提是保证合同未约定管辖且债权人一并起诉的情形。但本案中,某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分属不同主体,《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本案《信托贷款合同》仅约定主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并未明确该管辖条款适用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径行以主合同管辖条款约束保证人,属于法律适用错误。2....(本文书还有2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