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诉被告四川省宜宾市某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权**,被告四川省宜宾市某甲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确认原、被告2002年1月8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判决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02年1月8日至2008年12月期间垫付的社会保险费24191.16元四、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02年1月8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养老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损失90000元五、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02年1月8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17014.2元六、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的2002年1月8日至2008年12月31日医疗保险18826.26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2年1月8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02年1月8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本文书还有3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