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女,1993年7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牡丹江电务段工人,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兴凯镇兴凯村委会20组,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89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东安区,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再审申请人宋*因与被申请人刘*、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后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刘*、王*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其原审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案涉车库的购房款均由宋*转入开发公司,购房款均由宋*向他人借款后偿还。案涉车库的装修费亦均由宋*承担,故宋*应为案涉车库的实际出资人和所有权人。(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在王*、刘*未举证证...(本文书还有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