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5)内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2025)内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依法改判,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退还出资款1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251,319.44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为249,472.22元,以上利息暂合计:500791.66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证据审核认定错误...(本文书还有4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