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郭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死亡,其家属基于运输合同向某大理某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另案生效判决认定由大理某公司及保险人太平某大理支公司向郭某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因潘*对案涉事故负全部责任,太平某大理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在承担被保险人...(本文书还有25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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