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诉被告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受理,于2025年2月1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钟**原告偿还卡号为xxx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161472.38元(欠款暂计至2024年3月5日),其中本金70876.24元、利息77057.3元、分期利息4044.03元、违约金7395.81元、年*2000元、杂费99元,此后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继续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从2024年3月6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钟**中信银行银行卡部申请领取使用中信银行信用卡,经审核批准,原告向被告核发了卡号为xxx的信用卡。被告持卡后开始交易以及消费,截止2024年3月5日拖欠原告信用卡本金、利息...(本文书还有1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