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蓝*,男,1964年11月**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申请再审称,其不服一、二审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被申请人蓝*返还申请人周*多支付的劳务费共计人民币1450258.08元,并支付2010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的利息1116662.32元,支付申请人自2025年2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每天的利息133.11元;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蓝*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自2009年3月17日起至2010年4月23日期间,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的劳...(本文书还有3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