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男,1955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男,1989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女,1984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刚,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胡**、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川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胡**、胡**、胡**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胡**、胡**、胡**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本文书还有2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