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会计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金融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会计师事务所上诉请求:撤销北京金融法院民事裁定,支持上诉人异议请求或裁定驳回刘**对某会计师事务所的起诉。上诉人认为,本案系刘**作为上市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某股份有限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为由而提起的诉讼,并不直接以某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不是本案被告。一方面,某会计师事务所于原审管辖异议谈话程序中,方才知晓本案原诉讼程序系仅以刘**为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且已实际开展了相关庭审活动,包括某股份有限公司庭审答辩、法庭主持刘**一方与某股份有限公司一方共同选择机构测算投资损失等。在原有已进行的诉讼程序中,上诉人便不是本案当事人。目前所见到的《民事起诉状》也即添加了与上诉人有关的版本,既不是刘**变更原有诉讼请求而来,一审法院也无追加上诉人为...(本文书还有1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