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汤*因与被上诉人蔡**及原审被告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25)湘05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汤*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汤*按蔡**的口头承诺或相邻商铺同等租赁价格支付租金,汤*无须支付相应的利息;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蔡**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汤*自2001年以来从蔡**处租赁案涉门面用于开办蛋糕店,双方多次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因疫情影响,相邻商铺均降低房租,汤*曾多次要求蔡**减免租金未果,后蔡**口头承诺可按相邻商铺最低租金支付,汤*已于2023年、2024年分别向蔡**支付70000元、50000元,故剩余租金应按蔡**的口头承诺或相邻商铺同等租赁价格而非原房屋租赁合同支付。二、汤*逾期支付房租系因蔡**言而无信所致,应由蔡**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故由此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不应由汤*承担。三、一审关于诉讼费分配不当,有意偏袒蔡**一方。
蔡**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邓**未作陈述。
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汤*、邓**支付蔡**欠付的门面租赁费100000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24年1月1日起以400...(本文书还有5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