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广*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437200元及逾期利息36141元(注:之后利息以437200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以上暂合计:47334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樊**原告丈夫覃某是朋友关系,2023年9月8日起,樊**被告经营资金周*困难为由,陆**被告名义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23年9月8日至2024年4月3日分五次以银行转账至被告在桂林银行开设的账户的方式累...(本文书还有1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