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家庄某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上诉人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2022)冀053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在平乡县人民法院(2022)冀053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基础上增加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抢修费82080元;2、本案的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主张抢修费的理由不予认定错误。根据双方及监理公司盖章确认的《光缆使用情况说明》,可以明确抢修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根据该说明,上诉人为被上诉人进行光缆抢修合计17770米,抢修水泥杆11根,抢修费是基于初验完成后,属于合同外增加的部分,由于抢修涉及到疫情、人工等多种因素,按照惯例,上诉人主张以合同光缆施工价格的2000元每千米的两倍4000元每千米计算,计抢修费为71080元,上诉人主张以合同水泥杆施工价格的500元每根的两倍计算,计抢修费为11000元,两项合计82080元,即便不按照抢修价格,按照正常合同价格计算,施工价格为41040元。一审认定“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抢修费8208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光缆使用情况说明并不能够证明双方对于抢修费用的承担作出相...(本文书还有5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