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范*、文山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2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1.本案一审、二审认定事实存疑,无直接证据证实。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范*提交证据不能客观证明“机械台班工作记录”、“双方核算增加工作记录”、“核量结算单”真实发生。案涉工程由地方政府进行发包建设,工程项目建成后由政府部门委派第三方进行审计验收,《审计报告》中始终未记录“机械台班工作记录”、“双方核算增加工作记录”、“核量结算单”所记载施工项目,范*一审诉请事实以案涉工程交付审计验收严重不符。2.案涉证据《机械台班工作记录本》《双方核算增加工程量记录表》《核量结算单》对杨*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二审法院认定错误关于《核量结算单》的问题,虽然客观上范*将《核量结算单》发送给杨*,但应结合双方...(本文书还有39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