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朝阳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朝阳某有限公司称,撤销承德仲裁委员会(2025)承仲裁字第00035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该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裁决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依法应予撤销。一、被申请人在履行《承德南站站前综合枢纽广场及地下停车场工程电梯采购及安装合作协议书》过程中严重违约,合同约定总工期两个月(发包方要求85天),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开始施工,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垫付全部电梯设备采购款,未购买全部电梯设备,致使至2024年12月24日才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工期延误13个月。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安装34台电梯,实际安装32台,造成发包金额减少,被申请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申请人已经将全部电梯设备安装完毕且验收合格,应当给付申请人安装费103万元。2024年12月24日申请人将32台电梯全部安装完毕且验收合格,电梯安装完工后,被申请人怠于履行职责,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本文书还有3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