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崔*因与被申请人杨*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崔*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土地面积为304亩,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双方《土地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土地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崔*提交的永兴村委会出具的土地测量结果及公示资料证明涉案土地面积为379.38亩,杨*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时也是按379.38亩计算,原审仅以杨*单方申报的304亩认定面积错误原审判决认定崔*需按379.38亩向杨*返还垫付费用,但在计算杨*应支付承包费时却按304亩计算,损害崔*的利益2.原审错误认定合同履行期限为14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双方《土地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限自2008年10月至2023年1月,有效期15年”合同未约定“种植季”概念,“有效期1...(本文书还有1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