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某管理有限公司、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案涉借款合同并不是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而是在重庆市签订。关于借款事宜,先是上诉人工作人员与被上诉人就借款达成初步意向后,双方再沟通确定借款合同的基本内容,后双方通过网络传输的方式确定了借款合同的电子版本。借款合同内容确认后,先是被上诉人在纸质合同上签字,后将其签字的合同邮寄到上诉人处(重庆市北部新区),上诉人加章后再返还给被上诉人。之后的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也是按照如此方...(本文书还有1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