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25)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5)内0429民初****号判决第三项,直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反诉请求。二、被上诉人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加甄别全盘采信属于证据采信错误。1、被上诉人提供的证实其人工费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支款凭证、施工明细和证人证言,均是利益相关人出具的,无法保证客观真实,对于支款凭证属于被上诉人单方制作,并未提供银行、微信或支付宝等凭证相印证,也未提供支取凭证。2、被上诉人提供的损失相关证据,尤其是支款和材料款凭证均属于“白条”,材料款既未提供付款凭证,也未提供发票,无法判定被上诉人是否支出了人工费和材料费,也无法证实上述费用与上诉人提供的产品缺陷有关。3、基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缺陷产品给其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应当向被上诉人释明,对于被上诉人主张的损失应当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如被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本文书还有4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