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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某公司;俞*;童*;董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证券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5)京民辖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5-11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某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童**、原审被告俞**、董**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金融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某控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确认北京金融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驳回童**的起诉。事实及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1.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确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系法律适用错误,该条款应理解为执法域外管辖权规范,而非司法域外管辖权规范。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规定》)第二条已规定北京金融法院可以对境外上市的公司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金融纠纷实施跨区域集中管辖,该条的法律依据是第二条第四款,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是在国家行使立法管辖权的基础上,确认了域外适用范围的执法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规定》答记者问以及一审裁定的论述,均认可《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规定》中北京金融法院有权管辖境外上市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属于一种跨区域集中管辖,是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内部分工的规定。该条款的适用的前提是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仍需要由规定一般管辖权的上位法对哪些相关涉外...(本文书还有523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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